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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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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