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趁毕业生求职热季,以及求职者就业心切,而在每年都会引进一批新人入职,但却迟迟不给于正式转正,甚至延缓试用期,这种现象也可说是现在一些企业的高明之处,想要使用“廉价劳动力”,那么对于涉世未深的职场新人来说,如若遭遇试用期总是没完没了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咨询帮你答疑解惑:
先来看一个【案例】:
在两年前,张某受聘成为一家保洁公司的保洁工,派遣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当时的规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是,在两年来的保洁工作中,张某被派遣公司派到很多用工单位,但是每到一个用工单位,都规定她十天半个月的试用期,并被告知,在试用期内,领导不满意将会直接被辞退。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只是一个用人单位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情况等进行的一步考察工作的期限。
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该给劳动者规定试用期。而针对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多被派遣,他们不向派遣单位提供劳动,且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没有确定时,不能对劳动者是否适应派遣工作作出考察。
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对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当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协商后,再根据劳动合同确定一个试用期。并对一个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个规定一个试用期,这样显然是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