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2023年威海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暂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威海差旅费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一、2023威海差旅费津贴报销标准
威海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威海市辖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辖区包括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环翠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市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级别 | 火 车 |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 (软卧\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市直单位正、副处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七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软席 (软卧\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 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厅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
(四)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厅级每人每天600元,处级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回所在单位后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不发给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威海市辖区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七条 到威海市辖区外或辖区内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在威海市辖区外或辖区内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内部差旅费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差旅费报销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三、差旅费报销流程
1、出差人员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直属上级审查 分管副院长核准 财务人员审核--出纳结算付款。各分管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2、财务人员、稽核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按规定对报销手续、预算额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出差标准进行审核并对此负责。
四、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员工报销时按财务部门规定填制报销单据,附原始票据:包括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 ,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
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3、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
4、须按财务规定取得并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当事人需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经直属上级与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签批后,报学院、学校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6、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