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公务员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节假日休假
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劳动节(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妇女节(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二、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
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
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计补休。
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 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
(2)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
(3)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
(4)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
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