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二、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
违约金本质上也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已经支付了违约金的就补偿了守约方的损失,再适用赔偿损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应注意,比例与计算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合同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放弃,否则违约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六、关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应无效,合同履行的定金应收回或抵作价款,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当事人对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只要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请求。
违约责任的免除。发生合同违约以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律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债务人的其它义务。如果出现相关情形,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相应违约责任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