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条例未修改前晚婚假应照旧实施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对此,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回应称,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还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机关是否修订计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各个省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婚假取消、增加产假、陪产假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个月的晚婚假,规定山西省婚假为30天(ps:并不是小编手抖多打了一个"0")。
此外,上海市卫计委发布通知,自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领取结婚证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上海市新修订的条例于3月1日实施。
注:因各个省份计生条例修订时间不同,为此此文为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