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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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这里面提到一个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个又是怎么样确定的呢?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小王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100元。这次春节回老家,和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同村人老赵聊天中得知,老赵的工资和他的工资一样,都是1100元,但是他平时加班时间多于老赵,可是老赵每月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却可以拿得比小王多。小王不解,问老赵怎么算的,老赵说他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在外打工,公司发给多少就拿多少娄,还要问为什么,不是自己砸自己饭碗嘛。春节过后,小王又回到公司开始工作。但是他还是忍不住心中这个疑惑,去问了公司财务部发工资的小蔡,小蔡帮他算了这样一笔账:按规定,加班工资要先打七折,也就是1100元的七折是770元,然后除以每月平均计薪日,现在为21.75天,算出每天的工资,最后再根据规定乘以2倍或者3倍。小王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为老赵的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呢?为什么会比他高?

《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公司也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那么正如财务部小蔡解释的那样,按照小王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计算。这样来看,公司的计算并没有错误。但是公司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不管是约定还是根据70%来确定,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此看来,小王的加班基数是770元,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因此,尽管公司用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还必须补足这部分的差额。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但总体来说,还是合作共赢、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劳动者的贡献,需要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劳动者的主要生活保障来自于企业提供的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工资收入增长。预防和减少加班和加班工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努力。

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沈斌倜律师总结来有两种:

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规定。具体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是按照以下原则: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b、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c、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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