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开除职工的经济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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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今天快车教育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最新劳动法关于开出职工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新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相关案例:

我和本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到今年三月份,第一年的合同到期。

这期间我被外派到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因为现在没有项目,突然决定要在1月31日停止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的母公司口头通知了我,要我在1月31日做好外派公司的工作交接。母公司要派我去外地工作,我没有同意,然后又找了些本地的公司,但是我不满意。这样的话,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我查了劳动法,应该符合这一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及相关解答:

1、公司是否应该书面通知告知我,如果是公司1月20日告诉我,那我可以到2月20日那天才去办完所以离职手续,则工资算要算到2月20日。并且外加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答:如果公司书面通知你,这一个月内,你还是要上班的,主要任务是作好交接工作。如果没有书面通知或突然通知离职,你就可以多要一个月工资了,但必要的交接还是要进行的。

2、这期间的保险,就是2月份的保险,还是应该由母公司来支付?

答:在公司未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和保险转移手续前应该由公司承担。

3、本来说好的春节前的13个月的工资,我能否拿到?

答:既然“说好了”,即为已经达成协议,应当履行。

4、按照合同,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我查了下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母公司说我不再项目里,所以就不给发项目奖金,这种说法应该不成立,对吗?:你不再项目里是多长时间,如果仅是这一个月,那么,至少前11个月的应该算进工资基数吧。

还有比如按照合同我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但是扣除保险,公积金后到手的钱,可能只有500元,公司赔偿的工资是指1000元,还是后者的500元。

答:1000元。

5、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是新条款吗,适用于08年前签订的合同吗?如果适用的话,我除了可以拿到合同里的一个月赔偿金,另外还可以多拿到一个月工资,对吗?

答:没错。“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新规定。具体执行方法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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