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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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中指出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法: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约属违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竞争上岗”等单方解约违法应给赔偿

《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据介绍,这份纪要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家暴离婚案子女抚养权不判给施暴方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值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请您谈谈这次会议确定的民事审判工作主要任务和出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意义。

答: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针对 “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广泛共识,形成《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共计八个部分、36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2次会议讨论通过。《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有力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问: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答: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有效地指导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这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再比如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问: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答: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基于此种认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9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该类案件的总体思路和理念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比较具体可行的意见。

问:近年来,房地产不管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层面还是在人民群众家庭财产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请问《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该类纠纷都有哪些意见?

答: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贯强调,坚持以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大家知道,在房地产领域,存在土地出让、合作开发和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的一、二、三级市场,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上看,是依次减弱的,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宽。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13条、第14条分别明确,“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针对近年来以房抵债类纠纷显著增加的实际,《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区分各类情况,分别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对于指导该类纠纷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问:产权保护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我们注意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也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意见。

答:产权制度是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审理好物权纠纷案件,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起草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年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并且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但由于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有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一时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当然,这些意见尚需审判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节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由于国家目前正在对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试点,政策性特别强,总的原则是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非试点地区仍要保持原来政策的连续性。对于涉及违法建筑的纠纷,《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指导思想是合理确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边界,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但是,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针对实践中认识比较混乱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了一个总的原则,就是“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问: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哪些意见?

答: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依然贯彻了这一理念。

比如,《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问: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很强,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新的思路?

答: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历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比较多,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的。针对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实际情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予保护。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合同法》规定了三种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符合三种法定情形造成工程停(窝)工的情况较多,但是,判决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多,保护停(窝)工受损方合法权益力度不够。法律适用难点主要集中在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32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今后,我们还要不断积累审判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相关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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