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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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企业法律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可以预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法律风险成因复杂,但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占较大比例。

企业法律的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

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

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就经营决策人及经营管理人这些管理高层人士而言,法律的重要意义是两点:

其一,给法律准确定位:法律是贯穿经营活动始终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工具,法律人是企业家统揽全局的一盘棋中不可或缺的大将。

其二,了解什么样的经济运作需要法律介入,需要何种法律、何种法律人才及如何介入。换言之,懂得如何对待法律和如何选择、使用法律人才,为经营保驾护航。具体到实际运作中,由法律专才深度介入经营管理,规范各项制度,特别是创建卓有成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全程追踪重大决策等经济活动。

企业运用法律人才时应当发挥其四种作用:

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

法律参谋:是一种辅助性工作,是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思维放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考虑,提供富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对其中违反法律的地方予以纠正,对其中不规范的内容加以规范。

法律保障:范围很广,一切企业经营活动都应当得到法律保障,由法律保障企业经营的顺利开展,企业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

法律培训:是将企业行为规范提到更高的层次。“虽然说是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作出违法行为的是公司的某一个员工。”要使公司能够守法,需要每位员工都提高守法经营意识,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促使员工在具体事件中考虑公司的利益,从而有效防范违法行为。

法律监督:是将企业行为时时置于法律之下进行思考、调整。

从企业创设开始,如何为投资者设计公司的内部组织框架,通过起草协议、章程等,协调平衡不同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利益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需要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日趋合理;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需要与他人签订各种协议;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进行重组、改制、集团化、上市融资;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将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重大经营模式选择等;企业终止时的清算、注销等。这些工作没有一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贯穿企业发展始终,涉及企业经营活动方方面面。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今天已被大众广泛接受。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一种政治的层面来理解和看待“法制经济”这个概念的,认为法制经济就是照章经营、依法经营。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空洞或说不全面的。法制经济要求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将法律放到与经营同样的高度来思考,将法律和经营整合起来考虑企业发展和企业的生命力所在。一场诉讼可能会断送一个企业的前途,也可能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广阔的发展机会。

在法商结合的时代,商业依靠法律的规范及应用,法律也不断影响着商业,企业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的选择并不像企业选择承担商业风险那样是勇气和魄力的问题,法律风险带来的否定性评价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即使犯罪能够带来丰厚的回报,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这种模式寻求经济利益。这就是法律风险的严重性之所在。

首先,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通行的市场竞争规则,在这一层面上,企业自身是不需要也不能够创新的,只能是对这些规则进行充分灵活地理解与适用,使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有序进行;其次,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范围内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个性化发展道路。在这个层面上,是需要创新的,而且也只有创新发展,才有活力。

21世纪的企业经营者绝不可能无法律认识而能成功地活跃于复杂且变化万千的商业环境之中,法律的强制规范本质,在立法、司法、行政,甚至国际的领域中,继续对世界的经济活动扮演积极角色,期许成为企业经营的优势竞争者,除了能充分应变,开创时势,追求企业利润之外,更应善尽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的永续发展;所有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思考如何在经营中利用法律为战略资产(StratecAsset),结合企业策略与法律分析,形成一个政策分析,兴利防弊,达成企业经营之目标。

1999年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此后由于商标问题成为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障碍,海信集团于2002年年底主动致函西门子公司洽谈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2004年2月19日,西门子正式确认,要求海信支付的注册商标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其目的显然是想将海信排挤出欧洲市场。虽然这起纠纷最终在双方政府介人下妥善解决,但西门子的阻止使得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步伐晚了好几年。西门子的行为是否妥当暂且不论,其利用法律作为战略资产成功地为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这一点是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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