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者称流产。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劳动法规定的流产假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女方顺产的5天,难产的7天,应视为出勤。 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前依法享有2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后则享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