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金华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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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政办〔2002〕56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在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仙桥镇、多湖镇、秋滨镇、罗店镇、白龙桥镇、东孝乡、苏孟乡、乾西乡、竹马乡、新狮乡范围内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实施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拆迁人必须按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工作。
四、本意见所指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指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
五、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六、拆迁安置原则
1、对零星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它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可根据“一户一宅,不超标准”的原则,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审批暂行意见》(金市国土〔2001〕121号)安置宅基地。因旧城改造成片拆迁范围内涉及零星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其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金华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对较大面积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它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应按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标准安置宅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联建;对行政村(包括自然村)没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再安排宅基地,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选择拆迁人指定的住宅小区内产权交换安置。
3、对需要整体迁建的行政村(包括自然村),被拆迁人(村)同意进入拆迁人指定的中心村(社区)的,可安排宅基地,与老村建设用地等量部分可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置换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置换。因新村建设需要,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老村建设用地的面积,增加部分土地及相关费用由被拆迁人(村)自行承担;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货币安置。
迁入中心村(社区)的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实行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七、安置办法
1、一户多宅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第六条的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安置,超出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有新、旧两处住房的被拆迁人,且新住房已达到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拆除旧房实行货币补偿,不重新安置宅基地。
拆除新房而留有旧房的被拆迁人,旧房符合原拆原建条件的,应在旧房的原址上按规划和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拆旧建新,不再重新安置宅基地,拆除的新房实行货币补偿;不符合原拆原建条件的,旧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会(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收回后,可以按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标准重新安置,拆除的新房实行货币补偿。
2、一户一宅的被拆迁人,按本意见第六条的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安置。
3、拆迁临时用地的不予安置;拆迁的临时建筑,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在批准期限内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补偿,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4、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用;地面上的建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应当进入各工业园区。
6、村集体所有的非生产性用地,在村内有安置用地且符合规划的,可以按原用地性质、原用地面积予以安置;无安置用地或不符合规划的,原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征用,地面上的建筑物实行货币补偿。
八、安置补偿标准
1、按规划许可实行异地迁建宅基地的,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地块的征地、五通一平的费用。被拆除的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付补偿款。
2、按安置办法规定不安排安置土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2倍给付补偿款。
3、对符合归还宅基地异地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动放弃异地迁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3倍给付补偿款。
4、被拆迁人(不含单位)选择由拆迁人指定的住宅小区内产权交换安置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地段的评估市场价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货币补偿。
九、凡选择货币安置自行购房或选择产权交换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办理房产证时享受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同等优惠政策。
十、拆迁人应当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电话、电视迁移费,水、电设施补偿费,以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搬迁、安置、过渡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年市区旧城改造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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