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推送了一篇归国学子姜柱的求助帖,反映其父姜久光涉嫌“黑社会”,冤情重大,羁押四年,仍未有生效判决。因年老多病,难以支撑,希望司法机关早日作出公正裁判。
未经求证而转发,不是我的风格,从见到他的求助信到转发,我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去核实有关证据和事实,包括有些网友质疑的“放高利贷”和“专家论证”等问题。如果没有把握,我不会一字不改地推送原文。如果他在事实层面上撒谎,我也不会帮他。
目前网上对此事争议比较多,正好借此机会澄清一些事实。
姜久光:“我的财富是我辛勤劳动所得”
先说说姜久光这个人,是不是像起诉书说得那样“巧取豪夺”、“非法敛财”?如果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黑社会,那罪有应得,我吴法天素来只帮无辜之人、蒙冤之人,我代理过得成功的无罪辩护都是用证据说话的。如果这个人根本不值得帮,我不会出手相助。
说实话,看姜久光的经历,我想起了我们父辈那代人的艰苦创业史。他在看守所里手写的厚厚一摞求助信,详细地记录了自己的前半生。十几岁开始,他就到外面打拼,修过铁路、挖过煤、做过泥工。他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最早做生意的一批人,赚的每一分钱都是靠自己的头脑和勤劳。做茶叶生意、组装电表、制作预制板、买船挖沙、建房,什么能赚钱做什么,不怕辛苦。
从八十年代的几万元到九十年代的几十万元,再到几百万元,他和老婆是在每一天的奔波忙碌中把自己耗得筋疲力尽的。姜久光做生意不怕辛苦,做白沙烟生意时,专供出口,从江苏无锡到广西的北海,没有哪个口岸没有跑过。姜柱的妈妈肖爱民,1991年起到株洲做服装、布匹批发,几乎天天早上五点多出门,晚上十点多回家,赚到的每一笔钱都有据可查,何来的“巧取豪夺”?
若要仇富,姜久光真不是对象,比起潘任美,他太老实,太谨慎,太守法了。姜久光就是一个农民,没有上过什么学,最初连认字都困难,没文化啊。大儿子姜维上小学时学毛笔字,他让儿子把写好的字挂在饭厅,每天吃饭时看,认,学,跟着儿子一起识字。他就是靠着这种毅力,把当年家里穷而没有上的学,都自学了。姜久光每天看报纸,认不得就查字典。做什么事情,他都很认真,都想做到最好。
姜久光是从1997年就开始搞建筑、房地产开发的,最初都是自己垫资,当时每个平方米的利润有200元。2003年成立海泰置业房地产公司,用的是全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原株洲市邮政局厂房用地开发红旗花园项目,公司连续三年被政府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进单位、纳税先进单位。他自己呢,成了这个领域的专家,技术上的事门儿清。
我们都知道房地产行业暴利,看看王石、任志强和潘石屹的风光就知道了。房地产行业通常都是贷款,建房后销售,几乎可以空手套白狼。可是姜久光不是,他1997年至2000年搞“天鹅花园”项目,是自己全额垫资施工。2000年至2002年开发“金桥电器商城”项目(原橡胶厂),也是全额垫资,一个平方的施工成本在500多元,结算单价差不多800元。2003年至2006年的“红旗花园”项目,买地是他自己的钱,开发是他自己的钱,没有借过一笔钱,建好的房子全部销售一空,资金回笼也很快,就越赚越多。
可是,他守法。他从未少交过一分钱所得税营业税,当时连带没有卖出去的车库,也是计算了所得税,交了几十万的税。所以专案组查了几年,都没有查出姜久光违法经营,有什么偷税漏税,反而查出他即使是用自有资金出借放贷,连利息都交税的!这人真是太讲究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姜久光做生意很规矩。他的公司聘请了行政管理、财务、司机等员工,聘请法律顾问,走的都是合法经营,可是,判决书认定他是“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企业豢养组织成员”。他搞不懂,哪个房地产公司不是这样一套运营模式?判决书认定姜久光给员工“节日发红包”、“对死亡的组织成员亲属发丧葬费”、“组织成员外出旅游”,且不说过节发红包、红白喜事等份子钱是正常人情,就是把所谓的好处费、红包、奖金、丧葬费全部累加起来也只有5.8万元,难道就靠这几万块钱就是“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么?
说到放贷,有不少人就联想到了放高利贷的“黑社会”,利息高的吓死人,雇佣一帮打手,利滚利,不还钱就喷油漆、就砍人,就杀人。说实话,放高利贷本身不违法,法律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民间借贷,都保护。比如银行贷款利率是6%,那借款利率24%以内就行,超出部分不保护。所以我们现在一般把超出银行贷款四倍部分叫高利贷,去法院起诉,四倍以内的利息依然要支付。想当年,东阳吴英是用借来的钱放贷出去,拆东墙补西墙,而且用了很多欺骗手段,利息高达100%,还有那么多的公知、经济学家和律师为她喊冤呢。
姜久光呢,全部自有资金,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借给一些搞房地产的朋友,而且都是人家反复央求,碍于面子才借的。所以经侦办案人员查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查不了的。自己的钱往外借,不犯法。约定的利息大部分是月息1.5%至3%,在房地产行业里并不算太高,因为我知道我一个搞房地产开发的同学,民间借贷成本比这高好几倍。说姜久光放高利贷,连一审法院都不敢这么毫无根据地认定,因为早已被事实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