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和办理流程

思而思学网

滁州民政局离婚需要带的材料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流程执行。

一、滁州民政局离婚需要带哪些材料

1.婚姻登记双方有一方为安徽省户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合法、有效);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婚姻登记双方均非安徽省户籍,但有一方经常居住地在滁州市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3)双方的本人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时,需提供合法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滁州民政局离婚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双方有一方为安徽省户籍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在滁州市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双方均非安徽省户籍,但有一方经常居住地在滁州市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在滁州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为确保一次性顺利完成跨区域婚姻登记事项办理,鼓励当事人可通过安徽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皖事通”APP、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办理。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将优先办理成功预约的婚姻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暂时不发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自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放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自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滁州民政局离婚登记办理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双方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