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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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市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保障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开工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配套,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内基本完成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内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充分尊重棚户区内居民的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按照原地征收改造与异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改造主体



(一)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全市棚户区组织推进、综合协调、政策制定、资金调度与使用管理、对各区棚改工作进度考核;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铜锌矿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负责田师付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南芬区政府负责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建设与分配工作;市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各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用房的分配工作。



(二)建设主体



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负责;二电、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由本钢集团公司负责;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用房建设(不含二电)由市建工开发公司负责;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南芬区自行确定建设主体。



三、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一)建设规模



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包括柳塘(含柳西、柳北、矿建、青石沟)棚户区、彩北城中村、华南、宝藏街危房、牛心台(含中心区、二坑、红白社宅)棚户区、本溪县田师付(含河北、建业、荣桥、东山)棚户区、桓仁县二棚甸子铜锌矿棚户区、二电棚户区、兴安(含皮革厂)棚户区、福金棚户区、南芬区(含临铁路、南山、街里)棚户区等。棚户区改造涉及居民20890户,房屋建筑面积58.95万平方米,需建安置房屋总计108.04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前期棚改、治沉有关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允许设计误差±3平方米。



2.新建住房室内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居民进住使用基本要求。厨房、卫生间、隔断设施由本人负担。



3.阁楼的室内标高在原棚改建设项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纳入廉租房或公租房的管理体系。



四、征收补偿政策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平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和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合国家、省国有工矿棚户区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国有工矿棚户区(沉陷区)征收补偿


1.沉陷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2.沉陷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国有工矿棚户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征收补偿:



(1)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所属社区(村)的;



(2)户籍2005年7月4日后迁至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



(3)户籍已用于补偿协议签订的。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



1.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额;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政策,按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套型进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积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面积差价款,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



户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符合下列条件并申请增加居室的,按房产部门公布的原被征收区域所属地类上一年度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下浮200元/平方米交纳增室款:



(1)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以下的,由一类套型增到二类套型:



①同辈异性或两辈异性,均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赡养1位老人的;



③夫妻带2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两对夫妻或夫妻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④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2)原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由二类套型增到三类套型:



①夫妻带2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或夫妻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并赡养1位老人的;



②两辈两对夫妻并带1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



③家庭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



2.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征收补偿,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对居住人予以资助:



(1)封区前建设的;



(2)居住人户口在征收区域内的;



(3)居住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的;



(4)房屋权属无纠纷的。



不符合前款第(2)、(3)、(4)项规定,且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的无产权产籍房屋,按照每平方米200元对居住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符合600元/平方米资助条件的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自愿放弃资助款并申请回迁安置的,按省政府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1350元/平方米交纳建房安置费,安置一户一类套型。



3.被征收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征收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



征收安置过渡期内,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平方米(不含43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3平方米(含43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助600元;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并一次性发放;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安置过渡期为27个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超过征收安置过渡期的,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对无产权产籍房屋的居住人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和误工补助费。



4.回迁安置地点:溪湖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不包含二电)安置在彩北、柳西、柳北安置区;兴安、福金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福金或千金;二电地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溪湖地区;牛心台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在牛心台。



5.有产权产籍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征收人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6.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内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各区政府成立国有工矿棚户区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并以各区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名义与居民签订协议。入户调查采取一户一卡的建档方式,并严格按照市棚改办下发的入户调查表及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填写。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及档案上报市棚改办(需自留一份复印件)备案,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抽取档案的30%进行审计核查。同时,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调度会制度,每周由市政府组织召开一次调度会,听取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工程进展情况汇报,并实行考核通报制度。



8.各区政府在组织入户调查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应在调查表中对是否同意《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汇总情况,以各片棚户区为单位,如超过90%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规定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则启动该片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9.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采取联动征收方式,成趟房屋、连体附属房屋及水电相连的相邻房屋中如有不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他各户也暂不进行协议签订。协议签订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回迁安置采取自选方式,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顺序号及交纳房款顺序号相加除以2后取得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相同的,签订协议顺序号小的先进行选房。同一天签订协议的,在当天固定时间用抽签方式决定签订协议顺序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五、棚户区改造减免费用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05〕23号),按照“凡是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都给”的原则,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土地划拨供应,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业服务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经政府批准,可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予以减收。



六、棚户区改造保证措施



棚户区改造是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民心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按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部门为成员的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二)明确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国家、省政府补助资金争取工作、银行软贷款的落实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划拨和落实腾空地块的土地收益变现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内低保户住房核查认定以及制定困难居民的住房分配政策;市城投公司负责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贷款平台进行融资;市监察局与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涉及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依法征收房屋。要发动群众参与棚户区征收工作,加强宣传,增加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在房屋征收方面的作用,使居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政府改造棚户区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超出政策规定以外无理取闹、造谣惑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非法串联、煽动群众、阻挠正常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依法和依据有关政策处理。



(四)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项目计划立项、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招投标审批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不受计划指标限制,待开工后再增补计划,为房屋征收和开工创造条件。



(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要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阻碍棚户区改造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作经费



按投资额的0.5%作为承担征收补偿任务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经费;按投资额的0.5%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及市政府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资金;对建设单位按项目投资额的1.5%给予项目管理费。


各项经费使用和奖励资金的考核办法,由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制定经费及奖励资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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