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1〕206号)文件批准许昌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4.5753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许昌市2010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一号地:位于原许昌市殡仪馆东侧、灞陵路西侧、帝豪路南侧、许继大道北侧。
二号地:位于灞陵路东侧、吴庄社区居民点西侧、帝豪路南侧、省第二地质勘查院北侧。
三号地:位于滨河路东侧、腾飞大道西侧、宏腾大道南侧。四号地:位于腾飞大道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
社区道路南侧、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侧。
五号地:位于河南世纪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东侧、金湾社区居民点西侧、金湾社区道路南侧、许昌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侧。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号地:征收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28公顷(农村居民点),一组集体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3421公顷(农村居民点),二组集体耕地2.0438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42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29公顷(农村居民点),三组集体耕地4.8004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1387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6636公顷(农村居民点),五组集体耕地0.9980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2公顷(农村道路),七组集体耕地1.3735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335公顷(农村道路),合计13.4767公顷。
二号地:征收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组集体耕地0.6091公顷(水浇地0.1787公顷、菜地0.4304公顷)、其它农用地0.0269公顷(农村道路),六组集体耕地2.3259公顷(水浇地1.8987公顷、菜地0.4272公顷)、其它农用地0.0653公顷(农村道路)、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03公顷(农村居民点),七组集体耕地1.9686公顷(水浇地)、其它农用地0.0499公顷(农村道路),合计5.1360公顷。
三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五组集体耕地12.9565公顷(水浇地12.6200公顷、菜地0.3365公顷)、其它农用地0.6222公顷(农村道路),合计13.5787公顷。
四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集体耕地0.7920公顷(水浇地0.6705公顷、菜地0.1215公顷)、其它农用地0.0262公顷(农村道路),三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5700公顷(农村道路0.0278公顷、晒谷场0.54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63公顷(农村居民点),合计1.4445公顷。
五号地:征收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二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9190公顷(晒谷场),三组集体其它农用地0.0204公顷(晒谷场),合计0.939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
本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共涉及二个征地区片:
1、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吴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0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114.4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01.2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2、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办事处金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土地区片编号为41100201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92.5500万元/公顷(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9.35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13.200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0〕42号)文件的规定,水浇地为1.8000万元/公顷,菜地为4.5000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文件的规定,按6%的比例预留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建设用地。
(三)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住宅安置
对因征地需拆迁的被征地农民住宅,市政府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农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因征地被拆迁的农民住宅。
六、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实施并落实,具体实施和落实情况经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