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南宁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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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19日

南宁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减排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南宁市推进落实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术语及定义

(一)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I、Ⅱ柴油车)。

(二)黄标车属地判定:按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报废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报废。

(五)营运客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客车营运证的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在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报废淘汰时间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

4.车辆办理提前报废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5.申请黄标车补贴的,其车辆性质必须是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安排车辆淘汰更新经费单位的黄标车;

3.公交车辆按本市有关行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淘汰补贴,不执行本办法。

三、申请期限与补贴标准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补贴。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车辆类型、实际使用年限等条件给予不同补贴。同一车辆,在2015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贴标准,在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75%,在2017年申请淘汰的,补贴标准约为全额的50%,补贴标准逐年递减。(不同年度核定后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1.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2中表1标准实施补贴。

2.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2中表2标准实施补贴。

3.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的车辆,按附件2中表3标准实施补贴。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大型、中型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客运车辆)另行追加补贴2万元/辆、小型营运客车(不含城市客运车辆)另行追加补贴1万元/辆。追加补贴在2015年至2017年期限内不执行逐年递减政策。

四、申请流程

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需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车主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或向本辖区内有正规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服务网点查询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二)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车辆补贴范围和标准进行认定,并接收车主交售的车辆和相关材料;

(三)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经认定的报废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报废汽车回收公司代车主将车辆相关证明、凭证提交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安车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定期将申领补贴的车辆材料,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审批大厅;市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六)由指定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黄标车报废回收、注销所需携带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3.如由委托人代办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应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材料1原件、材料3中的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二)申请黄标车淘汰补贴所需携带资料

1.环保部门出具的黄标车属性证明材料即《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件);

2.商务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思而学教育网);

3.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4.《南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受理点现场填写,个人车辆由车主签字确认,单位车辆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全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5.车主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6.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7.营运客车需提供营运证复印件或运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原件;

8.全权委托书(原件);

9.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全部复印件和材料1、2、4、7、8的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六、职责分工

为方便车主及时申领补贴资金,使补贴申领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委托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我市目前唯一依法设立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统一为车主代办补贴资金申领工作,免费为车主提供补贴申领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车主,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地址详见附件3)申领补贴资金。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淘汰车辆申领补贴资金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补贴额度和资金发放。

环保部门作为淘汰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黄标车属性的认定,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定本市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回收、拆解提前淘汰报废的黄标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安车管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和车辆注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营运客车属性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拨。

七、补贴审核与拨付

车主申请材料先由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2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受理点汇总后提交各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贴资金入户的所有行政手续总办理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

八、补贴资金来源和计划

市财政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额度,由环保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结算发放。环保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商务部门按程序经平衡后,按相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专项资金预算。

九、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做出处理;触犯刑法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十、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黄标车,不再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本办法实施期间,同时符合享受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和本办法规定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废黄标车,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因我市黄标车现有存量较大,黄标车补贴资金根据每年淘汰任务逐年预算安排。但车主申领黄标车属于自愿行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车主扎堆集中申领补贴导致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为确保补贴资金正常发放,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追加黄标车补贴资金

2.通过车辆类型、登记年限等各种限制条件对申领补贴的黄标车数量进行控制,同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引导车主在合理的时间申领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商务、交通等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流程图

2.南宁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各阶段补贴标准

3.南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4.南宁市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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