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精准扶贫农村医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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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日从十堰市卫计委获悉,十堰市农村医保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扶贫对象可享受多项医保优惠政策,包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至8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分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

三类人群可纳入医保扶贫对象

为进一步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保障合力,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十堰卫计委、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等4个部门共同制订精准扶贫工作方案。

根据目标要求,到2019年,实现贫困人口就医便利,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问题。主要标准包括,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参合率和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新农合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提高,降低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 保险报销比例,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医保扶贫对象主要包括: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符合三类条件之一者,即可纳入医保扶贫对象。

具体实施中,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扶贫、民政及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标 准及程序开展上述对象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对象和调整信息提供给当地新农合经办 机构。

新农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据市卫计委新农合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将逐步扩大门诊大病报销范 围,提高参合人员因患慢性病或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报销限额,减轻医 保扶贫对象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体补偿实施细则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到2019年,参合医保扶贫对象在统筹区域内,及经转诊批准到统筹区域外定 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0%。医保扶贫对象在乡 镇卫生院或经乡镇级转诊到县、市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分段补偿比例 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后续年度根据基金筹集使用及医保扶贫对象受 益情况适度调整。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卫计委制订下发。

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8000元

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降低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 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至8000元,政策范围内的分 段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后续年度根据基金筹集使用及扶 贫对象受益情况适度调整。

具体标准为,在8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 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同时,还要建立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20 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为医保扶贫对象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在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 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医保扶贫对象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

五保户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资助

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 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 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 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 、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 疗费用,按当地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级政府根据市政府文件研究制定,进一步明确资助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救助办法和病种。

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据悉,今年十堰将大力推进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 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实现医保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就医补偿信息及时交 换和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将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总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院,纳入全市医疗救助定点 范围,医保扶贫对象在乡镇、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 机构垫付各项医保制度支付的部分,个人只支付自负部分。

同时,鼓励各地在统筹区域内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 人口就医费用支付压力。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结算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并 可预付部分资金以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同时要根据政策的调整适当提高新 农合总额控制标准,确保医疗机构运转顺畅。

另外,具有双重或多重资格的农村医保扶贫对象,享受多项医保、救助政策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就医实际发生的合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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