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制度改革,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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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如下: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当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主方向,将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制度建构基础,改革与完善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弥补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实现审判委员会组织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以此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独具*的制度首创,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设置是我国司法审判组织系统的一大特色。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后曾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组织作用和制度效能,但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变革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制度如何契合时代的发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必须将这一制度置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整体改革之中,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司法改革方向的展开作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司法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和司法规律,必须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相匹配。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主旋律,将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制度建构基础,改革与完善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弥补现行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实现审判委员会组织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以此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是改变传统的审判权行政化管理模式。要逐渐克服法院组织和审判活动中的行政化倾向,首先要改变目前审委会是行政领导集合体的现状,提高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对于审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应制定明确的规定,把有丰富办案经验和审判工作实绩、有深厚法学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掌握娴熟司法技能的资深法官选入审判委员会,杜绝过去以行政职务和级别待遇为条件任命审委会委员的模式。

二是严格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决应从程序上加以严格限制,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功能的影响力限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较小的范围内,以最大限度调动合议庭法官的审判工作积极性,使合议庭法官真正承担起审与判的全部责任,以进一步推动和巩固法官员额制改革成果,使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法官之间在案件范围上有分工并体现层次。审判委员会更应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置于整个社会变革和改革开放的大系统中进行宏观考察。

三是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必须保证每位参会委员对所讨论的案件有发言权,保证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够有机会表达自己不同的思想和见解;为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主体意识,可以考虑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知识结构,让所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改变现在完全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的传统作法,彻底改变主持过程中欠缺主体意识的缺陷。

四是强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要求和责任意识。审委会委员轮流担任主持人,除主持讨论决定案件外,主持人还必须对讨论案件亲自主持总结审判经验。主持人对自己主持讨论决定的案件,应亲自动笔撰写调研文章和案例分析,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和规范今后的日常审判工作。对此应作具体规定和要求,强化和提高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和落实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以专业化的条件和要求限制过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改变过去行政化管理模式,形成审委会上以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论高低,而不是以行政职务论高低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氛围。

五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回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制度性规范。审判委员会应改变传统的只听汇报的幕后讨论程序,代之以旁听庭审,主持人主审等直接审理的程序运行办法,还可以借鉴我国古代的“会审制”,建立审判委员会会审制度。通过研究制定审判委员会会审规程,规范会审程序,划定职责范围,理顺与独任庭、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会审的案件应该是法律关系确实非常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会审案件必须像合议庭告知当事人组成人员一样,告知审判委员会参与会审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会审案件应做到六个公开:即公开陈述、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评理、公开判决。经审判委员会会审的案件,参与会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这既表现了审判委员会的责任,也代表了审判委员会的独立与尊严。

六是重构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讨论案件的运行程序规范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对于程序运作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性标准,避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过多和启动程序的随意性。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出席人数、讨论决定的方式和程序及讨论终结的程序都应制定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确保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在公正的程序制度规制下进行。

七是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辅佐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咨询委员会包括法学专家教授、法院专家型法官、资深法官、已退休的优秀法官等,他们是既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又有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律家,咨询委员会只提供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参考意见,并不直接参与审判,也不具有对案件的决定权。咨询委员会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对案件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做出学理解释,供审判委员会作参考。

八是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作用。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特别应将总结审判经验也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制度变革逐步将工作中心转移到宏观的审判工作指导及审判工作经验总结上,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审判工作中根本性、全面性问题和制定规范性审判工作指导意见上。审委会委员应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研究,不断更新审判委员会的知识结构,提高审委会委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相对集中的问题,并进行研究、归纳、梳理、分析,找出规律性的内容,将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上升为审判政策、法院管理举措和具有特色的应用法学规范,用于指导审判实践,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作用转化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动力,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庄子曾说过,“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不能把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进行简单的比较,就直接评判两种制度的优劣,而应当考察两种制度得以发生的社会条件以及与之相配合的其他制度,才能在一个真正有意义的层面上思考制度变革的发展方向。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与刚刚全面开始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进路同时展开,既要吸收先进司法制度所蕴含的合理内涵价值,又要考虑中国现实社会环境实际情况对法官员额制改革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双重变革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理念的沟通与融合,以体现法治思维的制度构架与程式重构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使这一独具特色的审判组织制度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真正发挥积极的制度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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