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
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新补偿标准执行。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区域范围标准执行,国有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的,按周边区域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做好新旧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获得批准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