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生儿落户政策,福建省新生儿上户口落户时间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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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办理对象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户籍归属原则

1.父母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新生婴儿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2.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人才集体户、一方为非人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随非人才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市外户口,新生婴儿可随本市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4、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可在本市申报落户。

申报材料

户口簿
父(母)户口簿
婚姻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相关链接:婚姻证明办理

出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链接:出生证办理

落户证明

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本市申报出生的,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内,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

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外的,需提供省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父(母)户口原省外,迁入本市前出生的,需提供省外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孩子未落户证明。

还需要出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同意申报户口证明信。

相关链接:落户证明办理

同意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办理流程

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办理事项

办理地址

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枋湖南路北侧)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公交路线:可以乘坐18路,49路,82路,757路,856路坐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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