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政策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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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退伍军人就业政策,四川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标准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经费保障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地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各市(州)本级应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给予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人数由民政厅审核认定,财政厅按民政厅审核认定的人数计算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发放方式和时间

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

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应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发放对象核定和补助金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做好前后政策对接和享受不同安置政策退役士兵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政策实施前后平稳过渡。

日,四川省民政厅副巡视员王小平、安置处副处长何进文一行,到平昌县调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巴中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双拥办主任白复苏陪同调研。

调研组实地察看了该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听取了2012年以来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情况,征求了《四川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提标的建议和意见。

王小平对平昌县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平昌县委政府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始终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实现了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档案审查、资金发放、技能培训、岗位安置“五到位”,退役士兵各项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王小平希望,平昌县要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上下功夫、创亮点,试点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新路径,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素质,练就过硬技能,推动退役士兵更好的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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