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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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

二、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

1. 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

2.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3. 奖励方法;

4. 劳动者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三、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生活性补贴。

四、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在计发150%、200%、300%的工资时,至少应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为基数。

五、 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以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六、 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支付赔偿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

1.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克扣工资的100%的赔偿金;

2. 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以上分别支付所欠工资的20%、50%、100%的赔偿金;

3.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发并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 违反以上规定逾期未改及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劳动行政部门要通知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协助,对欠发工资和赔偿金予以强制扣除;并区分责任,酌情对用工单位或责任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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