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相关政策
(一)各地要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管理要求,对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包括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入编、建立人事档案、考核、转正定级、晋升职务、核定工资福利、户口等,确保特岗教师享 有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二)各地要规范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 规定核定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保证 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所有的津贴 补贴。要主动关心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 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 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对不按合同要求 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 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 的相关政策。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为 3 年,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 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 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 号)执行。3 年聘 期内,没有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对于服务期满 3 年且还未取得相应教师 资格证的特岗教师,3 年后不能转岗。
(五)特岗教师依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 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9〕 15号)规定,自主申请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