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产假等方面进行调整。
婚假增至13天,取消晚婚假
新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并取消现行条例晚婚假的规定。据悉,国家规定的婚假为3天,加上10天,共有13天。
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新条例同时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等优待政策。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给予合法生育夫妻男方十五日护理假,取消原条例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据悉,我国规定的产假为98天,加上3个月,则为188天,即我省女职工在生育一孩、二孩时可享受188天的产假,而男职工的护理假也较原来的10天增加了5天。
婚假、产假期间享全勤待遇
根据新条例,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四种情形夫妻双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修改了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新条例还规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是以保护妇女生育权为出发点,侧重保障未生育妇女的权益及婚后双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权益。
农村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可加分
此外,新条例将原条例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