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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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2〕214号批复精神,现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一、征收专业菜地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6倍计算征收专业鱼池(塘)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同一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4倍计算。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按照“据实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2、3、4、5、6本标准中未列举的其它果树、林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7。

四、凡在征收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林)木及花卉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类别及用途的,一律按改变前的地类及用途种类。

五、本标准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

2、果木补偿标准

3、经济林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

5、药材补偿标准

6、茶叶补偿标准

7、其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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