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0日消息,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的可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意见》强调,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在安置形式上,《意见》明确,可采取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