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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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湖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方案

近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政策为:

一、定额调整。根据退休时间分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挂钩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三、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5)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目前,全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积极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今年前9个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相关解读:

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据统计,全省有近490万退休人员参加此次调整,调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长6.7%。

两类退休人员均分三档调整

据悉,本次养老金调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同步调整待遇。调整方案规定:从1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

两类退休人员养老金定额调整均按据退休时间分为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具体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除此之外,两类退休人员还有挂钩调整,具体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3.6%。

部分退休人员有适当倾斜

根据方案,除了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之外,部分退休人员还有适当倾斜。

倾斜条件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十堰市的郧县、郧西、房县、竹山、竹溪,宜昌市的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神农架林区)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参保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1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高忻介绍,《实施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即单位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是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关键政策,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实现公平。”高忻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待遇衔接: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高忻介绍,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9月30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中人”,高忻表示,由于改革前没有实际缴费,其符合政策的工作连续(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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