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黑龙江省居住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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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刘新海、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支队长李大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流动人口支队主任科员曾浩答疑整理。

1、申办居住证的人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包括县城镇)居住(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除外)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同时,为做好暂住证和居住证在转换及执行时间衔接工作,我省流动人口在6月30日前办理居住证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最大限度满足公民对居住证的申领需求。

2、公安机关为持有居住证的居民推出那些便民举措?

公安机关已经为持有居住证的居民推出三项便民举措:一是逐步开展持居住证流动人口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二是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异地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出入境证件。三是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相关业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所有驾驶证业务。

3、居住证申领需要哪些材料,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申领?

居住证申领材料申领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现居住处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材料之一;(三)代理申领需提供申领人电子照片(参照二代身份证标准)、(一)、(二)所列材料及代理申请书、代理人身份证。

申领方式:现场申领和网络申领

现场申领,居民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即将推出的网络申领,主要通过互联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三种方式,申请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网络受理方式申请居住证。届时,我们还要通过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

4、办理居住证需要几天时间,是否收费?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最长不超过30日发放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申领人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流程办理,并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5、居住证是否有使用期限的规定?

黑龙江省居住证实行1人1证和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6、居住地址变更了,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居住证持有人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相片的,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程序办理。

二是持有人在本省临时居住地址变更的,需携带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受理民警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操作后,持有人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使用专用签注设备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无需更换居住证。

三是持有人变更其他信息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更正。

知识多一点:

办理居住证的好处有什么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四)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办理居住证好处的具体体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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