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报销!
(一)门诊统筹
1、补助方式。门诊统筹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实行“单人定标、户内通用、整户封顶、就诊直补”的方式进行报销。
2、补助标准。2017年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30元,门诊医疗费用在封顶限额内全额报销。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
3、服务监管。县、镇合疗办、镇卫生院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应严格控制次均门诊费用,加强门诊报销管理,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收费规定,提供完善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门诊统筹信息公示、监督抽查、绩效考核制度。各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登记报销信息,以便于动态监管。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限额补助
1、基本原则:按病归类、以类分档、以档定补、超出不补。
2、补助办法: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坚持按程序申报、专家组鉴定、合疗办审核、年度按比例、分类定额报销的方式。
3、特殊慢病病种:共分四类19种。Ι类特殊慢性病:①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②恶性肿瘤放、化疗;③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④白血病;⑤肝硬化(失代偿期);⑥血友病。Ⅱ类特殊慢性病:①重性精神病;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系统性红斑狼疮;④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总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类)。Ⅲ类特殊慢性病:①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②糖尿病(并发症);③类风湿性关节炎;④风湿性心脏病;⑤冠心病;⑥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⑧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Ⅳ类特殊慢性病:①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
4、补助标准:特殊慢病Ⅰ类病种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5000元,补偿比例为70%,特殊慢病Ⅱ类、Ⅲ类、Ⅳ类病种年最高补偿限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补偿比例为60%。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类别特殊慢性病的,按较高一类予以补偿。在省内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实施肿瘤化疗、放疗、肾透析等的治疗费用可按照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也可累计疗程费用,按照住院报销办法执行,一个年度内只减一次起付线。
(三)大病统筹住院补助
1、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25万元(门诊慢性病2.5万元,住院报销22.5万元)。
2、住院统筹补助标准(见下表)。采用“资金预算、专款专用、分级设标、按标直补、出院结算、按人封顶”的补助方式。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按规定标准补助。对参合患者省外务工、走亲、上学等原因在外就医回本地报销时,须持相关住院资料按照报销比例对应报销,无法确定医院等级时起付线按3500元执行,合规费用按50%报销。
3、单病种定额补助。凡属于50个单病种的疾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一律按县区二级标准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单病种的,必须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补助。
4、住院前急救费用:
⑴、参合患者住院前72小时急救费用转入住院后其合规费用按该医院住院标准一并补助;
⑵、参合患者住院前72小时后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救治的合规费用按院前、院后合并计算,以转入医院的等级标准对应计算补助。
⑶、参合患者急救72小时后转往上级医院抢救无效(含留观)死亡的合规费用两次合并一起不设起付线按照转入医院的等级标准补助。
5、特殊补助。
⑴、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者在市内三级、二级医院就诊时的起付线降低50%计算补助,市外按省级标准执行。
⑵、参合农村居民80、9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助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
⑶、“五保户”住院时凭民政部门认定书(证明)在各级定点医疗医疗机构先按农合政策规定补助,所剩余额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含起付费和自付部分。
(四)医用特殊耗材补助。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其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50%比例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比例补助。
(五)特殊重大疾病补助。按照当年5%的基金提取根据运行情况“先保特殊大病,再补重大疾病,农合基金保基本,民政资金管救助”的基本原则,大病二次合规补偿最高限额15万元。
1、特殊大病:符合中、省规定的22种特殊大病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例为70%。(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药性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其中儿童“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省上规定执行)。
2、重大疾病:整户参合的农民患者,经享受合疗报销后自付的合规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重大疾病补助。个人承担合规费用在2万元至4万元的按40%给予补助;个人承担合规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外伤一律不纳入重大疾病补助范围。特困人口重大疾病补助按石办发〔2014〕18号文件执行。
(六)异迁报销。参合人员当年在参合期间因婚嫁、投亲或其它原因使居住地和户籍发生变化后的就诊费用一律回原地补助。次年参合应在新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办事处申报交纳个人筹资部分,其就诊费用在新的居住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助。
四、调整方案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不追溯补偿,如中、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中、省政策规定执行。其余未作调整部分继续按照《石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