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为确保《居住证》制度尽快实施,减少行政成本,参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暂住证》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四、《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填发,每年签注一次,由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打印。
五、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当场办结,并在照片亚角处加盖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用章;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六、《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照片。
七、派出所在为申领人办理《居住证》时,要引用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录入的要先将申领人信息录入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后再办证。
八、居住证签发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由派出所负责填写。
九、《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每证成本费2元,各地统一到省厅购买。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太原市公安局发放的《太原市居住证》享受《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管理
办理要求
暂住证是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携带要求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检查措施
为了保护外地来京人员和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混迹其中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3、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违规处罚
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