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士官转业政策,广东士官退伍转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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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士官退伍军人就业安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5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3.符合第⑴项至第⑺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于义务兵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5年冬季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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