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士官转业政策,重庆士官退伍转业政策规定

思而思学网

重庆市接收军队士官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

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二、主城七区(本文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区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且从主城七区入伍的;

2、非主城七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再婚前的配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

4、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双军队夫妇,同时转业需进入主城七区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7、军队转业干部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

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

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二)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

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

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