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士官转业政策,河北士官退伍转业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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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此次退役士兵接收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12月1日开始接收,2015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通知》规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对跨省(区、市)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再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在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方便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不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

按照《通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2005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不能享受原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且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可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毕业后不得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通知》提出,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安排工作岗位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单位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对企业按照涉及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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