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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晚7时许,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成都从24日起实施限购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 强化户籍和就业要求

新政扩大了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强化了购房者的户籍和就业要求。《通知》要求在所有限购区域,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区域户籍或在本区域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推进职住平衡,确保住房的居住属性。

具体而言,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具有该区域户籍或在该区域稳定就业,且在该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购房者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买住房,应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

  交易大厅现场:

秩序井然 业务正常开展

限购新政出台后的首日,成都市房管局交易大厅的情况如何呢?24日12时20分,记者在成都市房管局网签合同撤销窗口看到,即便是下班时间,该窗口前还是排起了长长的队伍。

“我是过来打印网签合同的。”正在排队的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早上就过来了,因为还办理了别的业务,所以持续到现在。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限购新政后,该窗口的人流量变化不大,“今天因为我们有些自助服务机出了故障,所以,我们加派了人手在人工办理。”

除了该窗口,记者在交易大厅看到,其他窗口的工作人员均已下班。大厅内,有不少办理纳税、过户等业务的市民,都在休息区等候,秩序井然有序。13时20分,交易大厅的大部分窗口已经开始上班,各个窗口前的业务办理正常进行。

限购政策咨询窗口:

工作人员3个小时接受200余人咨询

而在65号合同备案和限购政策咨询窗口前,记者看到已经排起了长长的队伍,不少市民等候在窗口前想要咨询新政。

“我是外地户口,我在青羊区买了一套房子,但是还没网签,属不属于这次限购的情况呢?”在成都青羊区工作的上班族张先生咨询道,今年1月份,自己在青羊区首付了5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但之后一直没有进行网签,看到新政后,很担心自己是否还有购房的资格。

“其实今天大部分来咨询的,都是自己还可不可以买房子。”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合同备案和限购政策咨询窗口共有3位工作人员为市民解疑答惑,从早上9点开始到中午12点,仅3个小时时间,窗口就接待了差不多200位市民的咨询,其中多为是否可以买房、在哪些区域可以买房、在这些区域买房需要哪些条件之类的问题。

此外,记者从该窗口获悉,涉及社保和人才引进等内容的细则,将于近期出台。市民朋友可以及时关注成都市房管局的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微博,或者拨打房产分中心总咨询台电话 028-86279097。同时,也将对新政的后续内容做持续报道,敬请关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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