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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企退养老金将十三连涨 调整水平高于6.5%

辽宁全省681.7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时提高了基本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601.7万人,月人均提高149元,平均水平从调整前的2155元提高到2304元。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十二连涨,平均水平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7年的2304元,接近12年前的4倍。

2017年,辽宁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步落实。

今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做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继续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实现十三连涨。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在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基础上,将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和按时足额发放。

方式一:定额调整

企业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方式二:挂钩调整

企业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方式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辽宁省企业退休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同步调整养老金,调整幅度达6.5%,覆盖人员远超六百万!调整后,粗略计算,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增加约145元,平均将达约2375元,实现“十二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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