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购房政策政策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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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限购新政“升级”,规定外地人限购1套,本地非单身2套。

天津购房政策2017年

持有一套以上住房的外地户籍居民暂停再次购买

根据天津昨晚颁布的实施意见,4月1日起,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除采取区域性住房限购外,实施意见还从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密集调控

“限卖”为楼市调控新动向 整顿并关停违规中介为调控重点

据央视报道,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这一波楼市调控出现了一个新动向:限卖,主要是针对新购房者买房后的限卖措施。比如广州和青岛,新购买的住房需要在取得不动产证两年后才能转让或交易。以前,各地对于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从税费上进行调控,比如不满两年的新购房出售时税费会比较高。但现在,已经直接采取了限卖措施,这是一个新动向,有利于遏制频繁交易炒作。

青岛市国土房管局30日发布通知,青岛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知还强调,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这已是青岛市在今年3月15日后,再次发布的楼市调控政策。

除了限卖这一新动向之外,这两天反馈出来的调控措施还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将整顿并关停违规中介作为调控重点。住建部早前表示,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是调控当务之急,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尽快稳定二手房市场。对于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特别强调必须严厉打击,出头必打。

对于近期的楼市调控趋势,业内人士则表示,不管是限购政策调整,还是规范房企中介的买卖行为,目的都是让房地产市场逐步回归理性。

6座城市3月30日出台新政

浙江丽水: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付比例提至30%

河北承德: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调整至30%

山东淄博:同一楼盘最多买两套 涨价不能超10%

山东青岛限购加码:认房认贷 新购住房两年内禁止交易

广东东莞:新房备案均价不得超竞品前三月售价20%

广州:加强住房限购 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可转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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