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限购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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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山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限购政策。如下为中山2017年限购政策全文,仅供参考!

中山2017年限购政策

该政策提到,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房市新政详细的规定了相关的购房限制

新政一出,意味着近年来中山投资房产的“深圳客”、“珠海客”受到了限制。

房产专家斌告诉记者:估计对整个的市场的心理会产生一些影响,会反映到成交量有一些缩减。因为毕竟这个政策对这个整体的市场,特别是对外地人在中山购房会有一些影响。

限购又有没有令到一手楼市场遇冷呢?记者今日中午来到中山市西区某个新开盘的在售楼盘,发现销售中心内坐满了人,签约室也是忙碌景象。有销售人员透露,房价暂时不会有太大变动。

龙斌介绍,2015年之前,中山房价一直处于“洼地”。但自16年以来深中通道、港珠澳大桥等基础建设大大提高了中山的宜居性,吸引不少外地人来中山购房。如今一手房交易受到限购影响,二手房交易可能上升。

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中山市的宜居性

在中山已经购房的陈先生告诉记者:购房后经历了几波房价上涨,但却表示支持限购,希望房价能保持平稳。虽然自己已经买了房,但却不喜欢涨得这么快。

因为对百姓的生活有影响。房价涨了之后,铺租就会跟着涨,那么其他的消费指数肯定就涨了。买一套房就是自己住,涨不涨对自己没关系。但对自己以后生活有影响。

昨天上午,一则关于四大行在从化和增城限贷的消息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

社交媒体谣传广州房市和四大行贷款政策

消息提到,称4月1日起,外地户口在增城或者从化有一套房,不管贷款是否按揭完,都不能在广州市区购房;中行、建行、农行、工行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利率上调到9折。对此,广州市住建委表示,已在从化增城买房不影响广州市内购房资格。另外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内中、农、工、建四家银行目前仍维持8.5折的首套房贷利率不变。且当前住房按揭贷款受理、审批、放款等业务可正常办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审查,严格明码标价制度

(一)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房价一经备案6个月后方可调整,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合理销售价格,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三)严肃查处哄抬房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预售人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商品住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商品住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等法定事项。

三、实行住房限购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的金融监管

(一)实行限购政策。

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经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本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本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排查房地产非法金融风险。从严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开展“垫资”、“首期贷”、“赎楼贷”、“尾款贷款”性质业务以及违规众筹炒楼等不良行为,进一步降低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

(一)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力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二)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将全市所有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对不守诚信的企业(机构)采用警告、处罚、资质降级、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失信情况,促其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等相关问题。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各类机构及个人捏造信息、散布虚假消息,造谣滋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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