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周边9城陆续限购!继霸州、文安、任丘3县市限购后,雄安新区周边限购再添6县(市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高阳县、白沟新城、定兴!
●清苑区: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局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高阳:外地人购首套房首付不低于40%
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高阳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向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县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本意见自即日起实施。
2017年4月5日
●白沟新城:外地人限购1套首付不低于40%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稳控政策,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营秩序,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白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
(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2)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1)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2)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3)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规划建设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规划建设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规划建设局后,恢复商品房预售网签。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1)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取得预售许可后不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政策,以及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各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进行发现、认定,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一房多卖”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住房的行为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行为,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企业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类似机构违规售房行为。
(4)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以及其他违规销售二手住房行为。
(5)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监管,严查偷税漏税行为。
(6)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必须实行网签,严禁签定“阴阳合同”。网签备案时,规划建设局负责进行购房资格核验。
四、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维护房地产市场建设秩序。
五、实行房地产销售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严厉打击开发公司、中介机构违规售房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以及违规出售商品住房的行为,经警示无效或整改不力的,统一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对于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的企业,相关部门可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六、实行约谈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纪工委、综合办公室
对贯彻落实我区稳控房价政策不力、效果不好的成员单位,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在联席会议上进行当面检查;对检查后仍无明显改正行为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对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金融部门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管委会将启动问责程序。
七、加大房地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电视台、报社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报社、电视台等要联合各类媒体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及时澄清事实。
八、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定兴: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暂停购房
4月5日,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居民及信贷政策的通稿,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以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购房及信贷政策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停向拥有县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一)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我县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县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在县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对在县城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贷款记录查询结果;
(二)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
(三)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出具。
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徐水: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月4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以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使房子回归住房属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对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在本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后补缴情况),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本意见实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须于三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预备案手续,办理预备案手续后,所售出房源不允许更名,直到取得不动产证书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未办理预备案手续的房源视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见执行。
(六)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满城: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暂停购房
4月4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以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我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向拥有满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满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一)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满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满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住建部门做好对开发企业公布的剩余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予以处罚。
(五)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督促开工并取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两个月内达到开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如达不到上述开发强度,由住建局提供证明,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土地市场。
(六)没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由出售者承担购房加价部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开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
(七)满城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改善供求关系,平抑房价。
(八)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