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苏州社保缴费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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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州社保缴费基数

2017年度我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 具体内容:

一、2017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35350元(1961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24元(2802元/月)。

二、2017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4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17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9613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800元。

四、2017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7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五、2017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65400元(3045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3080元(6090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7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113250(9438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7年4月1日。各县级市、吴江区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办理程序和缴费比例

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8-10日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3.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解缴至其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2017年5月1日起,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

备注:

⑴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缴纳12%。

⑵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⑶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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