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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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部门联合出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意见,关于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方面也作了相关的规定,正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规范。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在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已有10多年,李先生能回老家要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由此看来,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李先生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当然,李先生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外出务工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驻马店泌阳县农民杜先生来郑州经商10多年,由于生意不错,在郑州已购买房屋,户口也迁到了郑州,在泌阳县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确权发证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我省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杜先生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前不久,安阳网友邵先生晒出了上世纪50年代初期家里珍藏的土地证,那时候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此次我省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有了明确意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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