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参战军人优抚政策颇受大家的关注,详细情况怎么样?下面去看看吧!
青岛参战军人优抚政策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青岛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依法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建议
经过在乡的和在企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数年的艰难上,为了安定团结的大局, 2007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客观上(不是实际上),这是党和政府对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过去战争中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承认的是身份,肯定的是贡献,承载的是荣誉.),也是党和第政府一次在文件中用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这个提法。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党和对政府参战军人身份的承认,是参战军人政策零的突破。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承认所有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贡献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因此,进一步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问题,历史的摆到了桌面上,现在,我们把党和政府以前出台的一些有关涉及和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拿出来大家共同探讨。
一、离休政策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离休待遇,并做了粗略量化: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
离休政策属于人事、劳动部门的劳保福利。
政策对象:离休政策是对在职的战争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或者说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的政策。
离休政策就是对他们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是应得的回报。离休政策也可以说是对在职的参战人员的政策。
离休政策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的针对在职的参战人员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这一政策由于和单位效益挂钩,造成了享受对象之间,在职和在乡之间,在福利部分的极大差距。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全国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是相对平衡的,但到了90年代前后不同部门和行业工资的差距逐渐拉大,这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还有一个令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另一个事情是:你在政策上承认了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也可以说参战人员在战争中的贡献和付出,那麽应当不应当承认不承认解放后即1949.10.1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和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和特殊付出?
我们必须看到: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全国大规模战争的基本结束,但不意味着战争已经结束,解放大西北、解放大西南、解放海南岛以及随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和解放大担二担二岛的战争,仍有上百万参战军人在战争中流血牺牲,他们在战中也做出了特殊贡献和付出。正如我们战友看到的:一个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没有。
周总理说: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温家宝总理说: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于法有据。这种情况,我们不管用那位总理的话解释恐怕都解释不通。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好的政策也有不十全十美的地方,一个好的政策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随着变化了的境况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去充实完善,要面对现实,承认矛盾,发现问题,积极解决。我想,对参战人员或者说对参战军人的政策也是这样的。
二、优抚政策
优抚政策分优待和抚恤(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和在职残废人员)其中优待部分涉及参战的退役人员,介绍如下:
优待对象:烈军属,复原人员(孤老复原军人),(1953年以前退役的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以后退役的叫退伍军人)。
优待方法:1956年以前为代耕政策,1956年后由代耕为优待劳动日,1980年发展为优待金,1983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后改为定期抚恤。现在叫定期定量补助。
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属于民政部门的拥军优属。不属于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和扶贫,也不是社会救助,也不是慈善机构中的施舍和怜悯。
政策对象 :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
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的革命军人包括在乡下的复员军人他们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后的战争中,他们跟着毛主席跟着党中央,一路从枪林弹雨中走来,打败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推翻了压在中共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以及为全国的最后解放、抗美援朝和东南沿海的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复员军人实际上是参战的复员军人,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复员军人没有经历战争,但他们经历了与100万蒋匪敌特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他们在战争和反敌反特的斗争中作出了特殊贡献和巨大的付出。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虽然不能说是对参战的复员军人的政策,但在老百姓的意识中复员军人都是参过战的。
兵役制或待遇:志愿兵役制。供给制(1949.10.1日后军官是否有工资不详)。
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后的战争中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是对他们过去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是应得的补偿。
离休政策和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出台的政策。离休政策以1949.9.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为界限;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以志愿兵役制时入伍为界限。
这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对参战军人政策的量化标准。
三。从2007 .8.1起,对部分1954年11.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伍军人)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
政策对象:部分在企业的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参战的退伍军人。
兵役制和待遇:义务兵役制。干部是工资制,士兵是供给制或者叫津贴制,超期服役的津贴有增加。
四。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中越自卫反击战时期,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5元的猫耳洞补贴。
参展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是中国政府或者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参战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事情。
古人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稍加分析我们发现: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不只是多寡的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实际上存在四种状况(三种量化标准:按解放前后;按兵役制度;按在职在乡。):
一、在志愿兵役制阶段:解放前(1949.9.30以前)即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在职的老同志都享受离休待遇;解放后即1949.10.1到1954.10.31入伍的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没有在此政策之列。(一个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没有。)
二、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志愿兵役制阶段入伍的在乡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后入伍即1954.11.1后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不在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之列。
三、在义务兵役制阶段:从2007.8.1起在乡的(部分没有退休的下岗职工)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生活补助;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不在补助之列。
四: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听说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时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和五元的猫耳洞补贴。包括援越抗美在内的以前的参战军人没有这些补贴。援越抗美没有出国补贴(当时出国人员是有出国补贴的。美国军人出国作战每人每月有100美元的补贴,当然我们不和美国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