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落户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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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落户政策具体是怎样的?据悉,云南省户籍新政2015年7月起实施,居民落户条件将放宽。

“租房可以落户、非婚生子可以落户、超生子女同样可以落户……”昨日,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传来好消息,今年7月1日起,云南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新一轮户籍改革,将实现“六大突破”。

超生、收养子女可正常落户

没有户口,不能上学、不能买火车飞机票、不能上班……然而受政策法规影响,超生子女无法落户、非婚生育无法落户、异国婚姻无法落户、事实收养无法落户的状况一直存在。

7月1日起,这些问题都会得以解决。”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处处长冒锡昆介绍,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行新一轮户籍改革,解决历史原因形成的各种户口遗留问题,如事实收养、非婚生子、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等群体的落户问题。“以非婚生子为例,亲生父母只需携带孩子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就能落户。”

直系亲属迁户三代均可

以往直系亲属变更户籍地址仅限与单代直系亲属,并且原则上仅允许未成年人跟随父母进行落户。而从7月1日起,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户籍上,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租房者也能正常落户

从7月1日起,云南省将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云南省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必须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技校学生也能迁户入校

7月1日云南将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此外,云南还将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

7月1日云南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农转城”可以“反悔”

“这是为之前转为城市户口,但又不适应城市生活的农民朋友开通的绿色通道。”冒锡昆说,2012年以来有不少农民朋友受政策影响被迫转成了城市户口,失去了一些农村居民享有的权利。为了让这部分群众有一个再次选择的机会,全省公安机关将从7月1日起受理“城转农”的落户政策,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7]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省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一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 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人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对人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要将其户口迁往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和管理。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成年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五)改革膳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瞻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 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人瞻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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