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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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扣除标准是多少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1、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2、《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6〕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延伸阅读:

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精神,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继续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方向

社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要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坚持积极引导、重点支持、错位发展,坚持规范准入、有效服务、依法监管、严格退出全过程管理,在综合考虑本市医疗资源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社会办医: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举办的医疗机构,在紧缺专业领域举办的医疗机构,品牌化、集团化、连锁化经营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医生集团等医疗新业态(医疗资源薄弱区域、紧缺专业领域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二、进一步规范准入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规划预留空间。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详细说明拟增加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以及相关支持政策。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的,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涉密除外),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优化审批流程。市、区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鼓励提供一站式服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审查与决定时限从60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连锁经营的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卫生计生(中医)部门要会同环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等现象。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试点。下放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注册的审批权限。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三)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府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紧缺专业领域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力度,可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渠道和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四、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五)促进资源共享。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可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联体牵头医院,鼓励其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学科建设、疑难危重患者转诊等合作。

(六)推进医师执业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在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实行医师区域化注册,并进一步简化注册手续,加大执业信息公开力度。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等机制。开展非全日制医师工作制度试点,同步调整相关执业管理、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责任险等配套政策。鼓励在职医师、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

(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其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区域,有序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支持保险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五、优化发展环境

(八)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资金、实物、股权等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积极推动将医疗服务技术纳入高新技术认定范围。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九)发挥医保管理政策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在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参保人员满意度以及诚信经营等因素的基础上,同等享受医保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额预付指标等医保政策。逐步完善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医保协议机构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建立医保医师制度,鼓励诚信良好的大医院医保医师到基层开办私人诊所或设立私人诊室。

(十)保障社会办医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举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医疗资源薄弱区域非首都功能疏解后腾退出的厂房、土地可调整为医疗用途。

(十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服务内容。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按照“促均衡、补短板”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总量,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和超常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对于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各举办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压缩床位数量。通过整体搬迁、新建分院等方式引导医疗资源集中区域的公立医院向资源薄弱区域疏解。坚持公立医院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十二)提升临床、科研和管理水平。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训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积极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组织以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质量管理组织,并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在职称评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职务的机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行业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在评审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发展。建立“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促进医疗服务新业态有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整合线上线下健康医疗资源,开展网上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健康管理等服务。支持“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创新,试点常见病、慢性病电子处方流转,为患者提供连续性医疗服务。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

(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服务规范、技术领先、价格合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多元治理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开诊疗服务项目、流程、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信息。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日常监督信息。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建立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环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快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互认。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其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评价管理工作,逐步将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医师定期考核等工作交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和能力信用等信息,方便群众合理选择就医。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符合社会办医特点的服务能力和社会信用等级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政府资源配置等挂钩,鼓励商业保险应用评价结果。

(十七)严格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公开主要管理人员收入、卫生技术人员收入总额以及关联交易等信息。对已认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机构财产的,取消其免税优惠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原则上不允许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补交享受的减免税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要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十八)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医疗投资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法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等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将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黑名单,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疗机构法人、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务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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