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夏天又要到了,许多室外工作人员都十分想知道2017年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样的。下面就随小编来吧!
2017年高温补贴标准
湖南
湖南发放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发放时间:从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
河北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广西
广西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内蒙古
内蒙古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辽宁
辽宁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分别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
山西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山东
山东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浙江
浙江高温作业人员160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10元/月。发放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江西
江西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天津
天津发放时间:每年6月到9月;
发放标准:职工上年日平均工资的12%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广东
广东发放时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陕西
陕西每天10元。
北京
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海南
海南发放时间: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河南
河南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业发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
湖北
湖北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福建
福建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
青岛
青岛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川
四川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重庆
重庆发放时间:每年5-9月份;
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上海
上海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标准为每月200元。
江苏
江苏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在6月、7月、8月、9月这四个月安排职工在33度以上高温天气(环境)工作的,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具体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的规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新疆
新疆发放时间:6-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标准发放。
贵州
贵州发放时间:6-9月;
发放标准: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标准发放。
宁夏
宁夏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
安徽
安徽发放时间:每年的6月至8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吉林
吉林发放标准:每人每日10元以上。
云南
云南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甘肃
甘肃发放时间:7-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45元。
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
“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连日的高温让不少“上班族”发出了这样的疑问。“这么热的天,单位的电风扇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坐着都会流汗,心情也特别烦躁,根本没有心思工作。”一家商贸公司的孙先生牢骚满腹。“应该有气温达到多少度就可以不上班的规定吧,人在工作时所能承受的温度肯定是有极限的,要是哪天气温突破了这个极限,别说工作了,健康都得不到保证。”孙先生如是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上班族”都认为在高温天气里应当休假或者减少工作时间。但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呢?
气温界定休息与否无明确规定
据了解,我国目前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通读该《办法》可以看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对于高温作息则规定,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早晚工作,中午休息,并适当安排工间休息制度。
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省执行的是1997年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合理安排高温期间的劳动力投放,适当调整高温、露天高空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严格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和休息时间。
可见,人们谈论的“气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在全国范围和我省范围内,都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的。
高温津贴未得到切实执行
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理应得到保护,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普遍会发放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食品,而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为员工发放高温津贴的少之又少。
实际上,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我省1997年的夏季防暑降温有关通知中规定,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40元;一般工作人员(含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5元,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然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同时了解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属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