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开封市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与此前下发限售令城市不同的是,开封并未出台限购令
新政未提及限购
通知提出,为了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 自发文之日起(含),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据了解, 开封并非首个出台限售政策的三四线城市,之前常州、惠州在4月就出台限售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策,没有提及限购。 严跃进认为,开封政策未限购,先限售的做法,也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不限购是为了可以继续去库存,限售则是打击了房屋倒卖行为。这也算是开封作为三线城市的一个创新举措。
在三四线城市去库存举措的推动下,2017年下半年开始,开封楼市回暖明显。不过,业内人士推测,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更多的是建立规范,而非压制市场,如果开封房价继续火热,也有出台限购政策的可能。
半年内房价涨幅不超5%
此次调控除了打击炒房行为外,主要对于房企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房价进行了管控。通知规定,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参考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非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价。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
5月3日,郑州限购升级,不仅新增限购区域,还限单身、限企业、3年内限售。此后,“部分购房需求开始进入开封市场,对开封市场形成一定压力。部分房企趁机涨价,这使得此类城市楼市调控的必要性增加。”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表示,郑州需求溢出导致周边城市出台政策,这也意味着重点省会城市周边的三四线楼市进入调控及调控升级阶段。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汴住建文〔2017〕166号
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
(一)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方式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以“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kfjs.gov.cn/)为载体,采用网络公示的方法,由市住建局负责。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销售场所公示:采用售房场所设立公示牌方式进行,由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负责。
(二)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内容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楼号、层数。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后公告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楼号、层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证号、预(销)售有效期。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三)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期限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前公示:在受理及现场勘验无误后,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后公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售房场所公示: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开始,至售房结束。
(四)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
公示、公告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住建局举报和建议,市住建局负责收集并建立台账,经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批准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一次性公布房源(房源链接:http://61.53.69.130:8089/),自发文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纸质合同全部终止,全面采用商品房网上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上备案,已备案的房屋经批准撤销备案的,冻结该房屋交易资格,满一年后方可上市。
房地产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项目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工程形象进度一半以上。
四、引导企业理性竞价。
自发文之日起,结合土地出让溢价率提高项目预(销)售条件,居住用地出让溢价率达到150%以上(含)的,项目主体结构完工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溢价率达到200%以上(含)的,办理商品房现售。
五、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
自发文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取近期内该项目销售均价,市住建局指导实行限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价格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参考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非首次销售的项目,成交均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17年4月以前的成交均价。原则上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对高价盘、涨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项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停止其商品房网签资格。对于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刻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暂不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市住建局停止其已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调研。
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已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进行调研,制定科学的商品住房供地计划。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盘活闲置土地及烂尾楼盘。科学分析住房市场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超前提出处置方案。
七、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
自发文之日起(含),凡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转让。交易双方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执行。
八、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企业以诚意金、VIP卡等形式蓄客,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严禁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对涉案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开发企业停止预售及网签,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吊销营业执照,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和调控。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哄抬房价牟取暴利。广大业主应回归理性购房,不要盲目入市参与炒房,制造市场恐慌情绪。各个部门应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