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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富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三大类:
第一大类:本区户籍人员(包括三小类):
(1)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2)18周岁以上,未参加本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等可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以有效证明为准)起3个月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大类:非本区户籍人员
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的中小学生,以及在本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第三大类:收养人员
由富阳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或由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集中管理的人员(统称收养人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包括5元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5元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和5元商业保险远程会诊费),区级财政补助700元。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符合条件的新出生婴儿、新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学生、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应缴纳当年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参保费用。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如何规定?错过参保时间怎么办?
答: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参保缴费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
4.哪些人可以享受参保缴费优惠政策?
答:六类人员可享受免缴优惠,其中:“五保户”、“低保户”、“城乡困难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乡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缴纳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持证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资金在区残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5.到哪里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本区户籍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本区户籍参保人员到居(暂)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手续。
收养人员由集中管理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6.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须带什么证件?
答:(1)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2)办理续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免缴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4)18周岁以上但仍在本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富阳区户籍学生,和符合条件的非富阳区户籍少年儿童,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的学籍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暂)住证明。
(5)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参(续)保期内办理参(续)保资格审核手续。
7.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能退保吗?
答:中途不退保,停止缴费即视为自行退出对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待遇?
答:(1)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2)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自出生、复员、毕业、婚嫁、归正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证件或证明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4)中断参保后补办参(续)保手续人员,自缴费当月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证历本,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当场刷卡报销。
10.普通门诊医疗费有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线吗?
答:普通门诊医疗费无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按医院类别分为四档:
(1)在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即:富阳区以外“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为1200元(其中少年儿童500元)。
(2)在富阳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为300元。
(3)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医生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的,起付线下降300元。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无起付线。
11.普通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在富阳区以外“一卡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15%。
(2)在富阳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当场按次报销25%;在富阳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35%。
(3)在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可当场按次报销50%。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就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当场按次报销55%(其中中药饮片比例报销60%)。
(5)少年儿童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用再分别提高10%。
12.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可以报销吗?
答: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本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和一般诊疗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县级公立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人次)的费用可以报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为60%,县级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报销比例为50%。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者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按医院类别不同具体为: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及富阳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富阳区定点医疗机构(限当地医保定点),起付线为8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杭州市、周边区县市及富阳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
(3)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
15.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1)在浙江省、杭州市、周边区县市的富阳区“一卡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60%。
(2)在富阳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0%。
(3)在富阳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75%。
(4)在社区、一级及以下民办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0%。
(5)经区社保中心批准到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限当地医保定点)住院,报销50%。
(6)少年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再分别提高10%。
16.什么是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答:区政府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暂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
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0元/每年、每人;另一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中支出5元/每年、每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重大疾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仍按城居医保政策给予补助,上不封顶,以缓解重大疾病对患者造成家庭灾难性支出;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
17.列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有哪些?
答: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 Fresenius 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思而赞、科望、利鲁唑等18种特殊药品列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8.什么是规定病种?
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19.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如何?
答:患有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专用病例》、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本区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用于治疗规定病种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0.计划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除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孕产妇门诊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给予报销。
2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参保人员参保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销的,应在次年年底前,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就医凭证、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到区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
22.哪些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答:以下四类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1)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
(2)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物价部门核价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3)因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4)因病确需使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抗肿瘤放疗或化疗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事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纳入医保开支范围。
23.哪些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答:以下三大类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一大类: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1)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
(2)在境外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二大类:
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强行要求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范围。
第三大类:
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费部分,在医保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2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同时参加吗?
答:不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在连续参保的情况下按规定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险种。
25.转换医保险种后,医保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险种转换后,参保者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医保待遇,原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已享受的医保待遇不予清算。
由职工医保转城居医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低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由城居医保转职工医保的,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高待遇险种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仍按低待遇险种的基金支付标准享受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城居医保后,3个月内要求再次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同时,转换险种的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应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额度,从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险种的标准确定,已承担的起付标准额度超过变更后标准的,不予清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变更医保险种的,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首次变更险种时核定的起付标准额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