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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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答: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社居(村)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特殊人群参保,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3. 城乡居保缴费标准共分哪几个档次?

答:合肥市城乡居保年缴费标准共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4.要求参保的城乡居民如何选择缴费档次?

答:由参保人员根据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当年选定后,第二年也可以申请变更缴费档次。

5.如何缴纳城乡居保费用?

答: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后,按年缴费。已参保人员可以持卡直接到业务银行续缴费。

6城乡居保缴费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合肥市城乡居保集中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6月份,2015年的缴费时间延长到8月底。

7.什么叫缴费补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补贴是指政府根据参保缴费人员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的相应补贴,原则是多缴多补。具体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补90元、缴900元、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

8.个人账户资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公益性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予以的缴费资助也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9. 2012年合肥市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至今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能补发相关待遇吗?

答:可以。2012年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须到户籍所在地社(村)居委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申请手续,次月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并且补发自2月起至今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办理补发基础养老金申请的截至时间为2015年年底。

10.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已参保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11. 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能领多久?

答: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2.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5年6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13.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4.合肥市城乡居保试点办法施行时(2012年1月),不满60周岁的居民、但不想参保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是否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答:不可以。根据文件规定,试点办法施行时,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参保缴费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15.对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

16.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被继承。

17.参保人员死亡后,有丧葬补助金吗?

答:有。参保人员死亡后,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18、居民参保后,可以跨地区转移养老关系吗?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9.已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的养老关系也可以转移吗?

答:不可以。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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