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产限购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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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5日

补缴的个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6月28日发布消息称,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通知称,自6月25日下发通知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半年三次调控逐步“加码”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12月3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23号>,将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确定的住房限购范围调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买卖、赠与)。同时,对于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限制。

根据半年之内的三次楼市调控,华商报记者发现,从第二次限购开始,西安市就已经扩大了限购范围以及对二手房推迟上市交易时间,到今年6月25日的第三次调控,在第二次的基础之上,不仅推迟了新购商品房的交易时间,而且对外地人购房也有限制。

开发商称政府大力度遏制炒房

“目前很多地段出现的‘爆棚’、‘抢购’等现象很不正常,客观地讲,西安还没有到买楼像买白菜那样的地步!”针对西安市人民政府6月25日出台的楼市新政,一品牌地产公司西安分公司营销副总董先生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非正常的地产营销手段,影响和误导了市民对于楼市的判断。

董先生表示,即使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连续处罚了多家违规销售开发商,但依然没有遏制住这种歪风。特别是一些地产公司即使被房管部门处罚,仍在顶风违规销售。

“这次出台的限购政策非常及时,是应该让楼市回归到理性状态。”董先生称,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应该冷静下来,明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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