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退出补助有新政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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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此外,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意见》明确,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近几年,为落实国家关于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的相关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推出一些政策措施以确保乡村医生安心留下,放心退出。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布《惠安县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对惠安县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提出具体措施。

补助范围及对象

受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本县户籍的乡村医生,或以前由省内其他县(市、区)迁入我县村医(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卫计局出具工作证明)。

(二)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村卫生所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未领取企事业养老金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注册在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时限与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按从业年限长短给予不同金额的养老生活补助。今后,在岗在册乡村医生达到补助年龄要求的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

(一)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且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业年限满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三)连续从业年限满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四)现注册在岗的连续从业年限满10周年以上(含10周年)20周年以下(不含20周年)、20周年以上(含20周年)30周年以下(不含30周年)、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且男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申请离岗的,在办理离岗手续后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

(五)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离岗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和其他政府财政补助(经批准延聘的除外)。

无独有偶,大连市旅顺口区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也在近日正式实施

2017年9月26日,随着《旅顺口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推出,旅顺口区乡村医生企盼多年的待遇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乡村医生退出首先从确定身份开始,自2004年起,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区卫计部门注册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的,截至2015年11月23日仍在旅顺口区内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可依据政策进行办理。

经过前期调查统计,旅顺口区140名乡医中将有106名将退出,政府将依据政策进行财政补贴。

山东村医退出政策:

山东省政府日前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据了解,伴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乡村医生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此,山东提出力争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山东将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此外,山东还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上述意见提出,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计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内蒙村医退出政策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退出岗位的,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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